丈夫性功能障碍是否意味着离婚?
杭州上城刑事律师
2025-06-04
丈夫性功能障碍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离婚的法律依据。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,夫妻关系的解除主要是基于感情破裂、重婚、被宣告丧偶或宣告失踪等原因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17条明确规定,夫妻感情确实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因此,即使丈夫存在性功能障碍,只要双方愿意通过婚姻咨询、心理辅导或医疗手段等方式维持婚姻关系,法律并不会强制要求双方离婚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17条:夫妻感情确实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的解释(一)》第6条:当事人因患疾病、非意外伤害或者在工作中患职业病等原因致使生活共同困难时,原告主张解除夫妻关系的,应视为合理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的解释(一)》第7条:当事人因患疾病、非意外伤害或者在工作中患职业病等原因致使生活共同困难时,原告主张解除夫妻关系的,应视为合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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